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学校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作为问责决定主体,追究在学校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 问责对象是学校各基层党委、党委各部门(以下简称“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校级党的领导干部出现失职失责行为需要问责的,由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条 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坚持权责一致,分清责任,失职必问,问责必严,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章 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纪党规,违反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学校改革发展事业、师生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问责:
1.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国侨办党组、福建省委等上级党组织与学校党委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按要求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或在贯彻落实中打折扣、搞变通,出现重大失误的;
2.对涉及学校中心工作、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懈怠懒散、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3.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以及出台学校教育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制度等,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决策出现严重失误的;
4.不重视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失职失责,在处置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或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中领导不力,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5.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管辖范围内信息网络、教材使用、课堂教学、广播、报刊、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对外交流、合作办学等方面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干部、师生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观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影响恶劣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问责:
1.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弱化,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2.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规范,“三会一课”等重要组织制度不落实,对党组织疏于建设和管理,党组织软弱涣散,领导班子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情节严重的;
3.对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不力,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出现动摇和滑坡,问题突出的;
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整治“四风”问题态度不坚决,不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党员干部教育、提醒、监督不到位,特别是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和隐形变异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得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导致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风气不正、纪律松弛,拉票贿选、干部人事档案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问责:
1.主体责任缺失,不履行“一岗双责”,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抓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到位,抓部署检查落实不力,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得不到发挥,在工作中政治把关不严,问题突出的;
2.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教育提醒,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3.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的;
4.党内监督乏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不到位,本单位本部门内部监督、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形同虚设,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对上级巡视、巡察不支持不配合,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
(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问责:
1.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政治把关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侨务政策,对侨务工作和学校办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2.维护组织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违规出国(境)、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等问题严重的;
3.维护廉洁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廉洁风险防控不力,教育管理不到位,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早提醒、早纠正,出现违规收受师生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问题严重的;
4.维护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校风学风、师德师风问题突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干部选拔任用、人才招聘、职称评聘、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考试招生、学生资助、合作办学、评优评先等活动,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问责:
1.对信访举报或者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办理不及时、不认真甚至拒不办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故意隐瞒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的;
3.不支持执纪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采取措施推动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影响腐败案件及时查处的;
4.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窝案、串案,或者发生系统性大案要案的。
(六)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其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予以改组。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将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将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将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方式依据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
第九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等问题上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问责工作程序依法依规,按照启动问责程序、开展问责调查、认定相关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学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等步骤开展问责工作。
第十一条 启动问责程序后,一般应进行问责调查。校党委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指定纪委或组织部进行调查,或由多个部门联合组成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对于事实清楚的问责情形,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直接进入问责决定阶段。
第十二条 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领导干部,调查部门可以向学校党委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十三条 对调查事实清楚、确有违反规定的,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问责方式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将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通报决定的,同时明确通报的方式、范围等。
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要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要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强化警示教育,对问责典型问题进行通报,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在校内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华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